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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两会!从个税汇算清缴做起!避免2019年个税多交的10大问题

2021-05-08 16:32:01 查看:748

  2020年全国两会5月21日在北京隆重召开,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各级政府必须“真正过紧日子”!2020年新冠病毒事件后,中国经济面临前所未有之挑战,咱们老百姓也要有过紧日子的打算!从2019年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做起!依法纳税,从我做起!

  一个朋友咨询我,她今年个税汇算清缴要补税9000多元,问我有什么方法?我告诉她,如果要咨询我,是要收咨询费的,但是我告诉你10个关键点,自己不用花钱也能轻松搞定个税汇算清缴。她听了我的话,果然没花一分钱,还少交了2000多税,开心极了!

  现在我将这10大关键知识点公布出来,希望您在2019年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过程中有帮助,充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依法纳税,不多交税!

  一、哪些人不需要做汇算清缴?

  1.纳税人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则不论补税金额多少,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

  2.纳税人只要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则不论综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

  (备注: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予办理情形范围内)

  二哪些人需要做汇算清缴?

  1、需申请退税的纳税人

  1.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例:某纳税人1月领取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预缴个税90元;其他月份每月工资4000元,无须预缴个税。全年看,因纳税人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无须缴税,因此预缴的90元税款可以申请退还。

  2.2019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例:某纳税人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按规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全年24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但因其在预缴环节未填报,使得计算个税时未减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全年预缴个税1080元。其在年度汇算时填报了相关信息后可补充扣除24000元,扣除后全年应纳个税360元,按规定其可以申请退税720元。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例:某纳税人于2019年8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1-8月预缴个税720元;后4个月基本养老金按规定免征个税。全年看,该纳税人仅扣除了4万元减除费用(8×5000元/月),未充分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年度汇算足额扣除后,该纳税人可申请退税600元。

  4.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5.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2、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应当补税超过400元的纳税人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在座大部分老板符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等;

  三、不做汇算清缴的法律责任

  如果纳税人需要补税(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情形除外),直至汇算期结束(2020年6月30日)仍未依法如实办理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如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已纳入个人信用管理。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提供虚假资料、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都会对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需要强调的是,若存在不如实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情况,除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外,还可能对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造成一定影响。如果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更正也不说明情况,税务机关可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了解个税汇算清缴的内容有哪些

  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

  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依法均不纳入综合所得计税。同时,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等等。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五、个税汇算清缴计算应补税额的公式是什么?

  2019年度汇算应退货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六、“综合所得”,按以下三种情况抉择

  1.当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和综合所得合并计算,一定是最优选择。

  2.当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等于零,且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之和小于等于36000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和并入综合所得计算没有区别,两种计算方法的应纳税额一样。

  3.当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等于零,且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之和大于36000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和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差别较大,需要分别计算比较,选择最优的方案。

  七、劳务报酬的收入你的理解正确吗?

  例如:李女士是专业人士,她在2019年12月取得96000元(含税)劳务报酬,到税局代开发票,缴纳增值税及附加289.40元,请问在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时,这笔劳务报酬的收入是多少?

  计算劳务报酬收入应该按不含税收入,并扣除代开发票时缴纳的增值税附加费支出。

  例如上面的例子,李女士代开劳务发票9600元缴纳的增值税279.61及附加9.79元,如果在预扣预缴环节,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没有扣除附加税9.79元,那么在计算综合所得年度个人所得税时,应作为“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扣除。

  李女士劳务报酬收入应该是:9600/(1+3%)*(1-20%)-9.79=7446.52元。

  注意:

  l涉及劳务报酬增值税:纳税人如果是自然人,劳务报酬500元之内免增值税,超过500元增值税率是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是1%)

  l劳务报酬收入小于等于4000元时,个税计税收入=不含税收入-800元–增值税附加

  l劳务报酬收入大于4000元时,个税计税=不含税收入*(1-20%)-增值税附加

  八、专项附加扣除你真的理解吗?

  子女教育:1000元/月/人;(大于等于3岁),全日制,国外也可以,最高博士研究生毕业,没有年龄限制。

  赡养老人:独生子女:2000元/月(1位或2位以上老人都是2000元/月)

  非独生子女:最多不超过1000元/月;(分摊总金额在2000元之内)(条件: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贷款:首套房,1000元/月;

  租房:1500元/月(无自有住房);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继续教育:

  学历教育:400元/月;不超过48个月;(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非学历教育:3600元/年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必须在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

  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九、公益慈善捐赠别忘了

  中华民族是个有家国情怀、巨大凝聚力、勤劳善良的民族。2019年,很多人都献过爱心,捐过款。其实很多人不知道,符合规定的捐赠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1.什么样的捐赠才能扣除: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2.扣除标准: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十、个人缴纳的商业健康险也可以扣除

  1.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

  2.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3.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4.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标签: 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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