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免)税办法变更前未清算。
不同类型的企业有不同的出口退税(免税)计算方法。生产型出口企业适用免税退税计算方法,商业型出口企业适用免税退税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动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企业应当在变更前批准所有出口货物,并按照变更前的退税(免税)方法申报退税(免税)。变更后,变更前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税(免税)税。
建议: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及时、准确地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如果企业的经营模式发生变化,应在经营模式变更后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免税)备案变更。在办理备案变更前,首先要确保出口货物在变更前已完成出口退税(免税)税申报。应注意避免因备案变更而导致出口货物不适用相应的退税(免税)税,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委托加工直接视为自产。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视为自产货物的,可以免税退税。但是,虽然免税退税也适用,但视为自产并不意味着自产,而是满足相应的条件。
但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许多企业在出口与公司出口的货物名称和性能相同的委托加工产品时,根据自产货物申报出口退税(免税)税,忽视了对自产条件的关注。
建议:
在加强对出口退税(免税)政策的理解和应用的同时,企业财务人员还应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准确了解企业的生产能力、流程和业务发展。特别是当企业需要购买产品或以委托加工的形式弥补生产能力的不足时,财务人员应及时关注和提醒,或发布税收风险意见,提前避免可能的税收风险。
3.忽视备案文件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税(免税)后15天内完成所有出口退税(免税)货物的文件备案,供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申报退税(免税)税,适用免税政策。申报退税(免税)的,申报的负数。未按规定装订、存放、报关文件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当前无纸化申报的背景下,许多企业很容易忽视出口退税(免税)文件的记录管理,但隐藏的税收相关风险不容低估。特别是部分企业不熟悉记录文件的规定,不将企业承担的国内运输文件纳入文件记录管理。这一小细节不仅会导致企业无法申报退税(免税)税,还会影响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甚至使企业面临税收行政处罚。
建议:
企业在开展出口业务的同时,应当让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做好沟通和联系工作,特别是从事外贸业务的人员,做好岗位培训工作。同时,企业应要求相关岗位人员及时跟进,收集出口货物文件,使企业能够及时申报出口退税(免税)税,节省后续纳税成本,避免后续纳税风险。
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企业还应记住处理风险。对于外行人来说,出口退税可能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但对于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来说,处理这项业务并不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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