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商标
(1)以下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国名、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以及与中央国家机关名称、标志、特定地点名称或标志性建筑名称相同的图形;
2.除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相似的,但经国家政府同意的除外;
3.除国际组织名称、旗帜等相同或相似的,但经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除表施控制、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相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红十字与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相似;
6.民族歧视;
7.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解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
8.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道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有其他含义或者集体商标的除外;注册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本产品只有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4.使用前款中列出的标志明显,易于识别,可作为商标注册。
二、注册商标的要素
任何能区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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