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企业也越来越重视品牌保护,商标注册申请已经成为企业品牌开发与保护的首要环节。截至2020年底,据统计,我国有效注册商标的数量已达3017.3万件,剩余商标资源日趋稀缺。随著在先注册商标保有量的持续增长,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风险也与日俱增,驳回复审的案件越来越多,而驳回复审的胜诉率却一直不高。举例来说,在2021年2月16号到3月15号这段时间里,初步确认驳回的人数仅为24.88%。那么如何才能使驳回复审得到初步证实呢?当商标注册申请因其存在而被驳回时,该如何解决该问题?
一、排除在先商标注册权。
在先注册商标通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无效宣告等方式撤销在先注册商标,为商标注册申请排除障碍。
应该注意到,商标驳回复审的审查周期大约为六个月,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审查周期为九个月左右,由于两个程序之间有时间间隔,所以撤三申请时间尤为重要,最好是在商标申请登记时提出,否则到驳回复审时,由于先权权商标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驳回该申请将难以得到支持。
二、商标权人与商标人共同使用商标。
在不违背《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先商标所有人可以出具共存声明或签署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注册。实践中,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一致时,行政机关应充分尊重申请人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共同缔结的共存协议。
应当注意到,行政机关对共存协议的认可,是以商标不同为基础,不会造成混淆的认定商标不近似。在递交文件时,在优先权利人可以签发一个单方商标共存声明,商标申请人与在先权利人签署一项商标共存声明。相关各方需公证单方声明或共存协议,对于国内主体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商标共存声明或商标共存协议公证,关联公司之间的共存可不做公证。
三、询问优先权利人的主体地位。
(2017)京73行初8778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多项生效判决明确规定,在京73行初2570号,由于商标所有权人不再存在,使商标失去其应有的作用,使其无法在市场上流通,不把这个商标同其他商标混为一谈,对公众造成了误解。《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5.7也指出:在商标行政案件中,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而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商标存在着权利义务承担主体,可以认定为引证商标。
简言之,当商标注册申请被拒绝后,就不能轻易放弃,要积极寻找解决方法。保留难有的创造性成果。
以上就是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的解决办法。前海天盈财务代理公司主要提供财税服务,旨在帮助企业家和企业解决创业、财税问题。主要包括代理记账报税、公司变更、深圳公司注册、深圳公司注销、银行开户、商标注册、税务筹划、食品经营、财税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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